问题 | 怎么办理出生公证 |
释义 | 办理出生公证方法: 1、申请人在国内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在国外的,应提供护照出境日期及有效签证;申请人是港、澳、台居民的,提供身份证、通行证回乡证、台胞证; 2、申请人的医院出生证明,如申请人没有出生证明但出生地在公证处所在区的,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派出所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证明; 3、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 出生公证的注意事项: 1、公证书中的当事人姓名要真实,有特殊要求的,必须认真审查核实后再予证明。当事人的姓名一律采用简化字。在外文译文中,要使用汉语拼音。为便于当事人使用公证书,对有曾用名的,经有效证明,应在公证书上同时证明; 2、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证证明的核心内容之一,务必准确、真实,并有确凿的证据。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没有身份证以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为准,无上述证明,参照其他证明(如档案、护照等),一律采用公历,公证当事人另有要求的,可在括号内注明农历出生日期; 3、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地点应明确、具体,地名应写全称。出生地址应写到市、县,根据使用地(国家)要求,也可写到乡、村或城镇街道。如果当事人出生时的地名已改变,应在现在地名后括号内,写明原地名全称。 综上所述,当事人办理出生公证,应向其住所地或出生地的涉外公证处申请。已在国外的当事人,应向其在华最后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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