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放火罪既遂?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放火行为分为一般放火行为和放火罪,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放火犯通常以烧毁目的物为犯罪目的,但判断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以行为是否符合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放火罪构成要件包括故意、危害公共安全、放火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如果放火没有造成巨大损失或人员伤亡,同时火势及时控制住没有扩散,则不构成放火罪,需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一般放火行为,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因此,它们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从理论上说,界限不难区分。但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具体放火案件时,对于某种放火行为是一般放火行为,还是构成放火罪,有时发生意见分歧。 放火犯通常以烧毁目的物为犯罪目的。但是,判断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 以放火的方式烧毁公共和他人的财物,给他人和公共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和人员伤亡,那么就构成了放火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放火没有造成巨大损失,也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同时火势及时的控制住没有在大范围的扩散,那么就不构成放火罪,虽然不构成犯罪也是要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的。 结语 放火行为分为一般放火行为和放火罪,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放火犯通常以烧毁目的物为犯罪目的,但判断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以行为是否符合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放火罪构成要件包括故意、危害公共安全、放火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某种放火行为是否构成放火罪有时会发生意见分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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