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坚决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的有关部署,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办法》《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意见》等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教育教学和招生入学秩序,规范中小学校办学和教师从教行为。 法律依据:《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长效治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条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七)严肃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