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做出判断。伤残军人去世后,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具体标准以当地情况而定。 其中,一级因战致残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达32990元/年,六级因战致残残疾军人抚恤金达13100元/年,“烈属”抚恤金达6030—10480元/年,在乡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达24670元/年(高出中央标准1800元/年)。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也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30元。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