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解雇员工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适用以上述规定时要注意三个必须,一是必须要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这一点非常重要,一些单位在此类纠纷中败诉的原因就在于其所说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成立;二是必须与职工就变更合同进行协商并不能达成一致。单位没有另行安排新工作,或者同意单位的新安排,单位都不能解除的劳动合同;三是必须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在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该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该法第四十六、四十七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和标准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结合这两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若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