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个家庭谁是孩子的直接抚养人 |
释义 | 直接照料自己生活的人即是直接抚养人。例如父母离异后,直接照料自己生活的父或母,是自己的直接抚养人。虽然另一方也承担抚养义务,也拿抚养费,但不是直接照料自己生活。 一、离婚案件怎样才能让孩子得到抚养权 现在孩子未满八岁的父母基本都是八零后、九零后,父母双方基本都是独生子女,双方硬件条件相当的情况很多,在抚养权争夺上双方都没有绝对的优势。在诉讼中,抚养权相关的证据也都表现为自己和孩子的日常相处的照片、视频等。举证难也是子女抚养案件的现实困境之一。获得孩子抚养权,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为了最小化降低父母离婚对孩子的影响,不改变孩子目前的生活环境是尤为重要的,所以应当举证证明孩子目前的生活环境。如在哪个学校上学,课后参加哪些培训机构等等,都可以证明孩子目前的学习生活环境。如果你一方对孩子目前的生活环境了如指掌,也能保证离婚后孩子随自己生活跟孩子之前的生活环境、状态基本不变时,法院也会考量的。 2.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1)突出自己的收入等经济条件优势。现在抚养孩子的成本越来越高,虽然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每月会支付抚养费,但是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各项支出,如教育费、保险费、医疗费,甚至还有各种昂贵的辅导机构培训费零零种种,这些小几千的抚养费对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来说,简直是杯水车薪。因此,为了给孩子更好的生活,法院首先会考虑双方经济条件(2)突出自己对孩子的陪伴。注意举证自己对孩子的陪伴时间,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学习上的辅导。如果一方工作时间弹性可自由支配,大量的时间可以陪伴孩子,这无疑是加分项。(3)制定详细的子女抚养计划。实务中,法院对当事人精心制作的子女的抚养计划是非常认可的,从计划中能看到当事人对子女成长的规划,让法官能感受到这一方是真心实意的为了孩子好,孩子随这一方生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3.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孩子在成长阶段,家人的陪伴必不可少,现在的父母基本都是上班族,上班时间一般都是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愿意帮助照顾孩子。所以如果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有条件、有时间且愿意协助照顾孩子,也是有优势的。法院也会综合考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陪伴时间、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受教育程度、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身体状况。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孩子,法官会认真听取他的意见,作为判决抚养权的重要依据,所以对大一点的孩子来说,获得他的心比什么都重要。 二、如果是没结婚证女方不要小孩怎么办 不用向法院提起离婚,直接起诉对方要求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即可。 没有进行合法的婚姻登记,双方之间不是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但小孩的父母有抚养小孩的义务,孩子的直接监护人可要求另一方支付小孩抚养费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然后是证据,能够证明这个孩子是双方所生的即可。 抚养费一般按收入的20-30给付,法院可按照当地生活水平和个人收入情况调整抚养费的额度,按目前的情况一般一年是几千吧。 诉讼标的也就是要求对方支付的金额有关,按比例收取。起诉方先交纳诉讼费,通常这笔费用在案件结束后由败诉方承担或是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3、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分手的 对两周岁以上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的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子女在十周岁以上分手的 对未成年子女满十周岁的,父母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执时,一般是由子女自己决定跟谁一起生活。 三、哺乳期后的子女 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子女抚养意见》第四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考虑子女意见。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子女抚养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未成年人除了归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外,也可以考虑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抚养意见》第六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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