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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宅基地归属权是户主还是使用人
释义
    

法律主观:
    


    一、农村宅基地是使用权还是归属权
    农村宅基地是使用权,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为建设自住房屋使用的土地。在我国广大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实行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使用制度。 宅基地使用权 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时,我国农村宅基地还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农民一般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
    但宅基地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一是用途限制。
    对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如需变更土地用途,必须依法经过批准。
    二是面积限制。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三是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受法律限制。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农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无偿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作为一种特殊物权,不能作为一般“财产”进行继承。另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如果迁出户口或死亡均会丧失宅基地的使用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特殊性
    1、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流转。
    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无需交纳相关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
    3、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 社会保障 职能。
    根据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那么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就终止,其生前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遗产,当然不能够作为 遗产继承 。
    因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对宅基地进行使用,并不表明继承人继承了或者是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三、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一)变更工作程序
    审查证件→情况调查→测量尺寸→填写报表→上报审批→发证
    (二)变更基本条件
    1、申请人户口必须在本村
    2、申请人户口必须是农业户口
    3、申请人及家属必须没有宅基地使用证
    (三)需提交资料
    1、户口簿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A4纸)
    2、当地公安局派出所的证明
    3、申请书一份、委托书一份
    4、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表
    5、原土地登记卡二件,原宅基地使用证原件
    6、更正后填写的土地登记卡三张
    以上的内容就是和 农村宅基地是使用权还是归属权 有关,从而我们可以知道关于宅基地的一些法律规定,免得网友们不知道而违反了一些规定。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 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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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0:4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