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立案标准: (一)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十件以上的; (二)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三)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四)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五条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十件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五)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