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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工作两个月不想干了请问劳动者随时可以辞职吗
释义
    劳动者辞职需提前告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提前3天。如用人单位未履行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可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亦可解除合同。若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要求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者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未提供劳动保护、未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保费、违反规章制度等。
    法律分析
    劳务工不可以随时辞职。劳动者辞职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提前三天。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是否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继续工作?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在法律上享有自由选择是否继续工作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和工作情况,自由决定是否与雇主续签合同或寻找新的工作机会。雇主也应尊重劳动者的选择,并在合同到期前与劳动者进行合法的协商和沟通。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中存在约定的续约条款,劳动者在期满后可能需要按照约定与雇主继续履行合同,除非双方达成另外的协议。总之,劳动者在合同期满后有权自由选择是否继续工作,但需遵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未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然而,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享有自由选择是否继续工作的权利。双方应进行合法的协商和沟通,遵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劳动者的自由选择权应得到尊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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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1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