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著作权侵权及时删除后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
释义 | 即便删除,一样还要承担责任,只要著作权人保留了公开该文章的证据,仍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不过,及时删除侵权文章,属于民法上主动停止侵害的行为,有助于减少侵权行为带来的不良后果,相对而言,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随之减轻。 依《著作权法》第46条之规定,对于以下侵权行为,应视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脑软件、录音录影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影制品的。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O.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另依《著作权法》第47条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资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影制品,或者通过资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影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资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影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影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影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资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综上所述,如果有上述属于侵权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的话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算是当事人主动把这个侵权行为停止或把已公布出去的内容删除的话,一旦这个著作权人有保留相关的证据的话一样是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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