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抗辩权是干什么的 |
释义 | 抗辩权乃专指对抗他人请求权行使的权利。属于抗辩权的有:(1)抗辩权按其是否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可以分为独立抗辩权和从属抗辩权。(2)抗辩权按其行使效力的强弱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3)抗辩权按其是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生,可以分为法定抗辩权和约定抗辩权。 一、有关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表述 在双方合同中,合同当事人都承担义务,往往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为了保证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利益关系的公平,法律做出了规定: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不能保证履行时,一方可以行使不履行的保留性权利,这就是对抗对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抗辩权。 抗辩权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狭义上的抗辩权,狭义上的抗辩权即包括: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保证中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民法典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顺序履行抗辩权。 二、合同抗辩权的限制 合同抗辩权的限制有: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给付应当同时提出,相互交换。 2.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性质或当事人的约定,合同的一方存在先为给付的义务,在其未为履行义务前,无权请求对方履行义务,而对方对其请求享有拒绝的权利。如果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则后履行一方享有拒绝履行其相应履行请求的权利,这是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如果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在履行义务之前,发现对方的财产、商业信誉或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明显恶化时,可以主动中止履行义务,此为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3.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在主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保证人可行使抗辩权。 三、延期性抗辩权和永久性抗辩权的区别 (一)永久性抗辩权,又称为消灭性抗辩权,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例如:诉讼时效已届满,债权人甲请求债务人乙给付,乙提出诉讼时效已届满的证据,这就是行使永久性抗辩权的行为,这种抗辩权可永久行使。又如,若存在合同请求权时,合同履行、代物清偿、提存,抵消、免除、解除合同等都构成永久性抗辩。 (二)延期性抗辩权,延期性抗辩权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权,而非永久可以抗辩。民法典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民法典上的先诉抗辩权,均属于延期性抗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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