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解除夫妻离婚后按揭房产上的一方姓名? |
释义 | 夫妻离婚与按揭房产归属问题相关,判决变更产权人需要银行同意办理转按揭手续。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揭房屋也不例外。银行无理由拒绝办理转按揭手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还贷人是夫妻双方,不是产权证上的名义产权人或还贷人。 法律分析 夫妻离婚与是否有按揭房是没有任何关系,只要协商好就可以按协离婚的方式来进行处理,而对于按揭房的分配就是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1、离婚时,对于婚后办理按揭手续,但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的归属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比较难处理。主要原因在于判决变更产权人,即意味着变更还贷人,如果银行不予办理转按揭手续,则判决得不到执行。若将房屋判决给非产权登记名义方,实质上等于变更债务人,应征得债权人(银行)的同意,若银行不同意,则无法判决。 2、通常情况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虽然产权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揭的房屋也不例外。如无证据证明该房屋是以个人财产办理的按揭手续,在离婚时也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与通常意义下的房屋并无区别。银行拒绝办理转按揭的手续是没有理论依据的。 3、一方面,不能以未经债权人(银行)同意而变更债务人(名义还款人)为由拒绝办理转按揭手续。按照上述的分析,这类案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还贷人是夫妻双方,并不是产权证上名义产权人或还贷人。 结语 对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贷款购买的房屋产权归属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难度。判决变更产权人意味着变更还贷人,若银行不同意办理转按揭手续,判决难以执行。然而,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证据证明房屋是以个人财产办理按揭手续,否则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银行无理由拒绝办理转按揭手续,因为实际还贷人是夫妻双方,而非产权证上的名义产权人或还贷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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