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权代理中善意相对人善意如何界定 |
释义 | 无权代理中相对人的善意通常理解为“不知且非因过失而不知”,即相对人对于无权代理的行为不知情,且对于不知情的行为没有任何过失,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尽到了对交易方的资格审查义务,却仍未发现其不具有签订合同的权限的,则构成善意的相对人。 善意相对人权利保护——撤销权 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享有撤销权,该权利的行使条件为: 1.行使时间上,应当在合同被追认之前,该撤销权保护的是合同效力未定状态下善意相对人的权利,若是被代理人的追人表示已经到达,则该合同已经生效,相对人便无法享有撤销权 2.相对人善意,该条规定赋予相对人撤销权的主体是善意相对人,若相对人明知对方没有代理权而与其签订合同的,属于自陷风险的行为,法律不予保护。 3.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该撤销权是一种须受领的单方意思表示,须向被代理人或无权代理人作出因无权代理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无权代理的情形有哪些? 所谓的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的行为,无权代理分为三种情形: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即行为人自始至终不享有代理权,但却实施了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即行为人虽然享有代理权,但实施的代理行为超出了代理权限范围,至少超越代理权限的范围内的代理行为无效,至于是否构成该法律行为的全部无效。 3.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无权代理行为。 以上三种无权代理的情形中,第三种情形本质上与第一种情形无异,均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但在该情形下,因为曾经享有过代理权,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容易构成表见代理。 虽然行为人实施了无权代理的行为,但该行为并不总是为被代理人带来损失,如将所有无权代理的行为均归于无效,则在不利于保护被代理人利益的同时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因此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无权代理合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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