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对 委托人支付报酬 的义务的规定是什么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 委托合同解除 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委托合同订立有哪些注意事项 委托合同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项合同,为了保障委托人的合法、合理利益,对于相关条款应明确约定,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条款的约定。 1、委托事务 在委托合同中,应对委托事务的基本信息进行准确、详细约定,尤其是委托事务的具体要求,为了确保受托人能够很好地完成委托事务,同时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若是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或者委托人减少其相应的报酬。未经委托人指示,受托人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事务,更不能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利益据为己有。 2、委托合同之期限 在委托合同中,应对期限进行明确约定,受托人应按约定期限保质保量完成委托事务。若是受托人因自己的过失不能按时完成,则构成违约,甚至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损失。 3、受托人损害赔偿 委托合同如果是有偿的,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是,若是因委托人自己指示不当或其他过错,致使受托人遭受不应有损失的,该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委托合同若是无偿的,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4、委托合同之报酬 委托合同若是有偿的,应在合同中对于报酬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1)明确约定报酬的支付方式,以现金支付或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 (2)明确约定报酬的支付时间,在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应支付约的报酬给受托人。同时,委托人还应支付给受托人在委托事务处理中垫付的相关必要费用。 (3)明确约定委托事务但因受托人的过失而未能完成,委托人可以不支付报酬或是就已经完成的部分给予相应的报酬。 5、其他事项 在订立合同,建议根据实际具体委托事项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诉讼管辖地等约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风险和 保证合同 顺利履行,并尽可能保障作为承租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 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有密切的联系,但两者又有明显的不同: (1)适用范围不同。就代理关系而言,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等多种类型,而委托合同仅仅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关。同时,委托合同还适用于代理制度以外的不涉及第三人的经济行为和单纯的事务行为。 (2)效力范围不同。代理关系是存在于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效力涉及这三方面的当事人,代理人必须有代理权,基于代理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法律关系的建立、变更或消灭则对被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委托合同则与此不同,其法律约束力仅及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即使在委托代理中,委托合同也只是为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提供了法律前提,但其本身对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三、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1、行纪合同的选用范围仅为贸易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各种可以委托的事项。 2、行纪人应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如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则负有披露义务。 3、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4、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应自行承担,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一定数额向其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