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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络购物中常见的价格欺诈方式有哪些
释义
    1、虚构原价、专柜价等比价信息。虚构原价是网络商家进行价格欺诈的最主要方式,占到涉及价格欺诈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的90%以上。在具体操作时,一些店铺在销售网页上标示现销售价格后,以较小字体标注“原价(或专柜价)XX元”(价格用删除线划除),而所标示的原价、专柜价等缺乏依据,并不实际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此外,一些商家为了规避关于原价的界定,将比价信息标注为“一口价”、“专柜价”等模糊概念,造成消费者在比对价格时,无法正确评估降价幅度等,误导消费者。
    2、虚构商品的优惠幅度。相较于标注原价,直接标注优惠幅度的方式能让消费者更直接感受到促销力度。我们发现,在网络购物中主要存在两种虚构商品优惠幅度的形式,一种是经营者虚构原价,主要是标高原价,然后声称现销售价格为原价的X折,而实际上按照现售价所计算出来的原价高于商品原价;另外一种是成交价格并不是按照声称的优惠幅度计算得出,如某商品在销售页面上写明“价格:196元买一送一5折包邮”,而成交价格却为99元,并没有达到其所声明的优惠幅度。
    3、结算价格高于标示价格。限时抢购、限量团购等促销方式为网络购物平台多见的促销方式,而以低价招徕消费者下单,在结算时以高于标示价格的价格结算,多发于前述形式的促销过程。经营者一般以“限时”、“限量”为由,要求消费者在指定的时间内下单并完成支付。消费者从决定购买到支付货款的时间较短,且基于网络支付的便捷,消费者在结算支付中容易忽略结算价格与标示价格之间的差距,做出与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的购买决定。
    一、价格欺诈案件有哪些特点
    1、从价格欺诈的时间看,特定促销季为价格欺诈高发期。从统计案件发现,某些网络购物平台所宣传的促销季及节日促销期,因促销周期短,强度大,交易频繁,成为价格欺诈问题的高发期。
    2、从维权领域看,价格欺诈在网络购物的电子产品、服饰、箱包、酒水等日常消费品领域多发。调研发现,价格欺诈涉及的消费领域较广,普遍存在于日常消费品领域。此外,亦在名表、珠宝首饰等奢侈品领域偶发。
    3、从诉讼主体来看,维权主体仍多为职业打假人,被诉主体多为网络交易平台上的“专营店”、“
    旗舰店”或知名品牌自营网店。值得关注的是,职业打假人仍然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主要维权主体。部分案件中,职业打假人将价格欺诈与其他事由(如商品标识问题)一并作为赔偿事由提出,以确保诉讼请求最终获得支持。此外,二中院统计的此类案件中,被诉主体几乎全为“专营店”、“旗舰店”等类型的网络店铺,或为知名实体企业所运营的自有品牌购物网站。
    4、从诉讼结果上看,维权者胜诉率较高。维权者一般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欺诈行为”三倍赔偿的规定,以经营者构成价格欺诈为由主张相应赔偿。在价格欺诈的事实认定上,国家发改委制定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及有关条款解释,是法院认定是否构成价格欺诈的主要依据。前述规定及相应解释对属于价格欺诈行为的情形规定较为明确,维权者一旦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经营者具有相应情形,其相应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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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3:3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