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选举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发展党员时参加会议的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才能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1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1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