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有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有: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2、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船,货是双方共同的;3、所支付的费用必须是额外的,即支付的费用是船舶运营所应支付的费用以外的费用,是为了解除危险的造成;4、所采取的救助措施必须是有意识的合理的,牺牲具有特殊性。 法律依据: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规则》 第一条 共同海损的范围 在海上运输中,船舶和货物等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 况,为了解除共同危险,采取合理措施所引起的下列特殊损失和合理的额 外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一、为了抢救船舶和货物等而造成的船、货等合理损失。 二、船舶驶入避难港的额外费用,在避难港额外停留期间的港口费用 ,以及事后载有原货物驶出的额外费用。 三、船舶由于驶往避难港而延长航程和在避难港额外停留期间支付的 船员工资和给养,以及消耗的燃料和物料的费用。 四、救助费用、抢卸和重装货物等的费用以及其他额外费用。 由于本航程中的意外事故,为了安全地完成航程必须修理时,船舶在 修理港合理停留期间必须支付的港口费用、船员工资和给养、消耗的燃料 和物料费用,以及由于修理而卸载、重装和移动船上货物等所引起的费用 和损失,在当前情况下可列入共同海损。 为了节省原应列入共同海损的费用而支付的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 列入共同海损,这些费用,除经船、货双方同意的以外,不得超过被节省 的费用。 除以上三款所列的损失和费用外,其他一切间接损失,包括由于迟延 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费用,都不属于共同海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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