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规定档案管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归档的材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与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应当依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禁止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擅自销毁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同时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的管理保护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买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工作机制。档案馆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的研究整理和开发利用,为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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