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房屋权利人应持 身份证 到市房管局,填写 房产证 遗失声明;写清楚房产证丢失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等内容,产权人签字盖章,产权人所谓单位盖章。 2、到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属证明(房产档案馆收取查档费用),缴纳查档册费后,由房地局发出临时收据,对申请遗失事项进行内部查档校核。 3、在报上刊登权属证书遗失声明。 4、6个月后,房管部门发布房屋权证书作废公告。 5、房屋权利人持刊登遗失声明和作废公告的原版报纸、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资料到市房产交易管理处办理遗失登记发证手续。 6、收费标准:房屋权证工本费10元/本,权证 印花税 5元/本。 《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