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任何一个学校都没法随便开除任何一个学生。教育法有规定的,受教育是未成年人的权利,对于成绩差、品行不好的学生,学校和老师应当给予帮助,不能歧视,更不能任意给予纪律处分,甚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说服、教育和帮助,确须给予处分的,学校应当先向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意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处分决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学生或其父母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由他们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