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公司员工上班的时候手指被割伤了,请问这种程度可以报工伤吗 |
释义 | 职工因工作原因手割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认定为工伤。尽管伤势较轻,只享有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但仍可申请工伤认定。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其他情形下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法律分析 职工因为工作原因把手割伤算工伤。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把手割伤,缝针,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一)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为30天,工会和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为1年,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但职工工伤割伤手仅缝针,应为皮肉伤,不构成伤残等级。只是享有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即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止工作治疗休养期间,由用人单位按停工治疗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发给。《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职工因工作原因割伤手,经缝针治疗后,虽不构成伤残等级,但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规定,应被认定为工伤。职工享有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停工治疗期间,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发放。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被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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