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喝酒死亡属不属于意外险 |
释义 | 法律分析:意外伤害是指由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原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饮酒过量有害身体健康属生活常识,被保险人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此完全可以控制、避免,故饮酒过量导致身体损害不是基于外来的、突发的和非本意的因素,不属于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据此申请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9期公报案例《公报案例:饮酒过量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可拒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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