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下六种情形,是无法通过公安机关调解来解决问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一种情形,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第二种情形,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第三种情形,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第四种情形,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由交警部门调解的;第五种情形,当事人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的;第六种情形,当事人在调解申请中对检验、鉴定(包括重新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