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义务兵2年,之后或者退役或者签一期(下士) 一期3年,之后或者退役或者签二期(中士) 二期3年,之后或者退役或者签三期(上士) 三期4年,之后或者退役或者签四期(四级军士长) 四期4年,之后或者退役或者签五期(三级军士长) 五期以上时间不设限,还有六期(二级军士长)、七期(一级军士长)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六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 第十九条 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 (一)兵: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授予列兵军衔;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晋升为上等兵。 (二)初级士官:上等兵服现役期满选取为初级士官的,晋升为下士;下士期满3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中士。 (三)中级士官:中士服现役期满3年选取为中级士官的,晋升为上士;上士期满4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四级军士长。 (四)高级士官:四级军士长服现役期满4年选取为高级士官的,晋升为三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期满4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二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期满4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一级军士长。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的士官,首次授予的军衔等级,根据其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确定。军队院校士官学员毕业时的军衔晋升,比照其同年入伍士官的军衔等级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