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现行的2001年修改的这部婚姻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上述两个条款说明,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且只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出于自愿,并就子女抚养问题和夫妻共同财产分配问题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可持有效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并按规定办理离婚手续,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后婚姻关系才予以解除;另一种方式是诉讼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或者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就子女抚养问题或夫妻共同财产分配问题没有达成共识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下达的判决准予离婚的判决书生效以后,婚姻关系才得以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