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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定作人是否需要签署书面合同?
释义
    承揽合同不一定需要书面形式,可以口头约定或其他形式。定作人有提供材料、支付报酬等义务,并承担工作成果的风险。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形式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法律分析
    一、承揽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吗
    签订承揽合同时,没有规定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当事人可以口头约定,但实践中,一般以书面形式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主要内容】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二、定作人的义务
    (1)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按约定提供材料。
    (2)定作人因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其损失。
    (3)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5)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6)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
    当选规定仍不明确的,定作人应当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
    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7)当事人对保管费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仍不明确的,由定作人支付。
    (8)交付的工作成果毁损、灭失发生在定作人受领迟延后的,其风险由定作人承担。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揽合同没有规定一定要以书面形式签订,以什么形式签订,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当事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揽合同的签订形式可以是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尽管没有明确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但实践中一般建议以书面形式来确保合同内容的明确性和证据的可靠性。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协商确定签订形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双方都应遵守合同约定,并履行各自的义务。定作人应按约定提供材料、支付报酬,并在必要时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同时,定作人需注意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如有争议,应依法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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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0:3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