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行为确定力指一个行政行为既经颁布之后产生了拘束力,在未经有权机关撤销或有其他理由影响其效力之前,即享有存续效果。超越期限未提起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救济,其救济途径即为穷尽,行政行为即确定,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废止其行政行为是需要有条件的,而不是任意撤销或者废止,只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者废止行政行为,那么,该行政行为就具有了实质确定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五十五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