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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释义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可能构成职务侵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罪。
    一、如何区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主要存在着以下不同:(一)犯罪客体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挪用公款罪仅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使用权。(二)客观方面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而为三种行为: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三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行为人的行为只要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就构成挪用公款罪。而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三)犯罪主体挪用公款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以外,《刑法》第382条第2款还规定,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也就是说,贪污罪主体范围大于挪用公款罪。(四)主观方面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主观方面虽然都是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挪用公款罪是非法占用公款,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贪污罪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二、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二者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客体不尽相同。受贿罪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贪污罪侵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2、犯罪的对象不同。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而贪污罪主要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二者不同;3、利用职权方面不同。贪污罪利用职务的权利,受贿罪可以利用他人的职务权利。
    三、贪污罪如何界定?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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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7:0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