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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专利的审查和批准世界上存在哪些制度
释义
    各国专利审查制度大致有以下三种:
    1、登记制,又称形式审查制、初审制、格式审查制。
    2、审查制,又称实质审查制,既要进行初审,又要进行实审,所以称完全审查制。其中又分即时审查制和延迟审查制两种类型。
    3、审查制。其中分为两类:一类是只在部分工业技术领域实行完全审查制;另一类是只审查"三性"中的新颖性。
    (1)“登记制”,亦称“形式审查制”、“不审查制”。主要对该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及相关手续、文件的格式、缴纳申请费等形式上的条件进行审核,审查合格后,即予登记,授予专利权。登记制对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实质条件不予审查。登记制的优点是专利申请审批快,费用低,不需要设置庞大的审查机构和大量文献资料;缺陷是对申请专利发明创造的价值不清楚,不能保证批准的专利质量,授予的专利权不可靠,容易产生纠纷等。为比利时、希腊等国及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各成员国采用。
    (2)“审查报告制”,亦称“文献报告制”。对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时,还对该发明创造进行新颖性检索,并制定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制比登记制优越之处在于,它使专利申请人或者关系利害人清楚地了解该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但它不能有效防止缺乏创造性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
    (3)“审查制”,亦称“完全审查制”。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对专利申请不仅进行形式审查,还要对该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进行实质审查。这种制度可以保证被批准专利的质量,有利于发明的推广利用,减少专利争议和诉讼,但是对专利申请审批时间较长,容易造成积压,对专利审查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素质有较高的要求。
    审查制又分两类,一类是“即时审查制”,即对所有专利申请依次进行实质审查;另一类是“延迟审查制”,亦称“请求审查制”,即对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按申请人的请求进行实质审查。我国专利法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用初步审查制,对发明专利采用延迟审查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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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7: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