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 死亡之人是否还有 民事权利 能力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十三条的规定:“ 自然人 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死亡时终止。”一般而言,“死亡”指自然死亡,即自然人生命的自然终结,学理上将“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零”作为判断标准。人生在世,可能因病抢救无效去世,可能因意外事故而亡,但无论何种死因,都将导致权利能力的终止,与死者有关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随之消灭。 但是有些情况下,因某种原因使得自然人长期失踪。鉴于法律所追求的安定性迫使这种悬而未决的因素消除,“宣告死亡”制度随之产生。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当达到一定期限时,按照法定程序即可推定某自然人死亡。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如法律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则每一个公民都享有行使财产所有权的权利能力。 三、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特征 (一)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以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才能实际享有的。 (二)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仅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利益的可能性。 (三)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其意愿实际参加民事活动时取得的,它直接反映着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死亡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他死亡之时就终止了,死亡是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