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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司法的特征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1、司法的被动性:行政权在运行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被动性。
    2、司法的中立性:行政权有倾向性,司法权则要求绝对的中立性。司法中立指法院以及法官态度不受任何因素影响
    3、司法的形式性: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而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即程序性。
    4、司法的专属性: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司法权则具有专属性。
    5、司法的终极性:行政效力非终极性,司法权效力有终极性。司法权是最终、最权威的判断权。是司法权典型特征
    6、司法的交涉性:行政权的运行方式具有非交涉性。司法权运行方式的交涉性,即控、辩、审三方展开抗辩
    7、司法的非服从性:行政权存在层级的服从性,司法权的管理关系则是非服从的,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的本质体现。
    8、司法的公平优先性:行政权的价值取向是具有效率优先性,司法权的价值取向具有公平优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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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4:3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