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司法的被动性:行政权在运行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被动性。 2、司法的中立性:行政权有倾向性,司法权则要求绝对的中立性。司法中立指法院以及法官态度不受任何因素影响 3、司法的形式性: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而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即程序性。 4、司法的专属性: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司法权则具有专属性。 5、司法的终极性:行政效力非终极性,司法权效力有终极性。司法权是最终、最权威的判断权。是司法权典型特征 6、司法的交涉性:行政权的运行方式具有非交涉性。司法权运行方式的交涉性,即控、辩、审三方展开抗辩 7、司法的非服从性:行政权存在层级的服从性,司法权的管理关系则是非服从的,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的本质体现。 8、司法的公平优先性:行政权的价值取向是具有效率优先性,司法权的价值取向具有公平优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