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认为其有代理权而进行法律行为,被代理人需承担法律后果。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无代理权、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相对人为善意、民事行为具备有效要件。表见代理需具备民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否则不成立。 法律分析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权或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对上述客观依据,相对人负有举证责任。3、须相对人为善意。即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则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见代理应具备民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如果不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不成立表见代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该内容由 刘金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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