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本罪是否为目的犯 |
释义 | 学术界对这个问题存在两种观点的对立,否定说认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并未规定构成本罪的犯罪目的的内容,从法条上讲,只要具有伪造货币的行为就可以构成伪造货币罪。认定本罪故意的内容时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制造假币,仍希望并积极追求制造成功即可。肯定说则从刑事立法学的角度认为尽管伪造货币的行为需要予以严惩,但不宜过于扩大打击面,如果以刑法未规定特定的犯罪目的为由而对行为人为了练习自己的描摹能力或为教学、科研而伪造货币的行为也以犯罪论处,显然打击面过宽,对于一般性的伪造行为采用温和的行政处罚方法更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人权的保护。笔者认为,刑法第一百七十条并未设定特定的目的为其构成要件,否定说或许符合立法的本意。但是从立法完善的角度来说,肯定说的可采性更大一些,理由如下。第一,刑法的谦抑性决定对本罪应作特定的目的限制。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伪造货币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使假币流通,从而获利,持这种目的而进行的伪造货币行为的主观恶性严重,并且伪造的数量往往较大,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了需要用刑法来规制的程度。但是针对少数出于收藏、欣赏或其他目的而伪造货币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有破坏国家货币制度的故意,加上这类伪造货币的数量通常较少,综合主、客观方面的因素,其社会危害性很小,不宜作为犯罪处罚。第二,从本罪的客体入手加以分析。关于伪造货币罪侵犯的客体,学界也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但一般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具体包括货币的公共信用以及国家的货币发行权。在这里,伪造货币罪首先侵犯的是货币的公共信用,其次是国家的货币发行权。要构成对货币的公共信用的实际侵害或侵害危险,其前提是假币进入市场流通或有进入流通领域的危险。而那些不具有流通目的的伪造货币行为是不会对货币公共信用产生侵害或侵害危险的,充其量可以认为构成了对国家货币发行权的侵犯,从这一点来说,不以流通为目的的伪造货币的行为并不具备伪造货币罪的客体要件,从而不符合伪造货币罪的构成特征。第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对伪造货币罪作了特定的目的限制,可供我国刑事立法借鉴。比如:德国刑法典规定伪造货币罪必须以供流通或可能流通为目的,或者以增加票面价值为目的。法国刑法规定必须以意图供流通之用为目的。笔者认为,在今后修订刑法时应当对伪造货币罪设定特定的目的。在刑法修订之前,对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作限制性的解释,对行为人的性质定性时要考察其主观目的,以免刑法的滥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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