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房才能当户主吗 |
释义 | 一、有房才能当户主吗? 房产证上没有名字的家庭成员能当户主。 1、房产证上面登记的产权人,与户口本上面的户主并不存在必然关联。 房产证上面的产权人,不一定就是户口本上的户主。 2、户口本与产权证登记内容和权利不同。 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是全面反映住户人口个人身份、亲属关系、法定住址等人口基本信息的基本户政文书。 房产证上面的产权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产证是产权证,与当不当户主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房产证上没有名字的家庭成员,也能当户主的。 二、没有房产证可以变更户主吗? 房产证还没下来可以改户主名,但要分情况办理:未完成网签和备案的,这时如果更名手续相对简单,只是换了一个人跟开发商签合同,可直接跟开发商协商;已经完成网签并完成备案的,如果要更名,则一定要征得开发商的同意,撤销现在的合同,重新签约备案。 三、户主必须是房产证上的名字吗? 不是。房产证的名字是一个产权证明,证明这个不动产是该公民所有,户主则是一个户籍的证明,两者没有必然联系。 比如,如果你没有结婚,户口本上户主是你父亲,现在你要买一套房,房产证所有权可以办为你的名字,也可以办为你父亲的名字。如果你结婚了,房产证所有权也可以办为夫妻两个人的名字。 房产证的特点 作为证书之一种,房产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 (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包括区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并且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 (3)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 (4)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 由于房屋是重要的不动产,与之相关的交易活动极为普遍,因而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得到广泛的运用。但在实务中,对房产证的认识与其性质相悖之处仍嫌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类: 其一,颠倒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以为房产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登记簿只是房产证的档案。 例如,在实务中判断一个人是否拥有特定房屋的所有权时,以为是否持有房产证就是根本依据。 其二,混淆证书与证券的性质,以为房产证具有证券的性质与作用,可以代表其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 例如,在房屋买卖中,以为房产证的交付具有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效力;或者在房屋抵押中,以为房产证交给抵押权人占有具有设定抵押权的效力。 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房屋登记是城镇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在以房屋为标的物的交易活动中,以房屋为标的物的物权取得、设定、变动等,须经登记始发生上的效力。所以,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确认须以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房产证作为一种证书,虽然可以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谁的法律事实,但其证明力的依据是其上记载与登记簿上的记载具有一致性。如果离开了不动产登记簿或与登记簿的记载不相一致,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就失去了对房屋权利归属的证明力,而只能成为向登记机关请求确权的证明文件。如果登记簿上未作变更,房产证自身任何单独的变更均不产生效力。 例如,在房屋买卖时,房产证的交付并不产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效果,房产证受让人并不能以取得出卖人的房产证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房产证遗失后,房屋所有权人并不因此失去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可根据登记簿的记载主张和行使权利,并可要求机关根据登记簿上的记载补发房产证。可见,房产证不能脱离登记簿的记载而发挥其证明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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