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立户必须符合户籍登记机关规定的分户条件: 一,根据 常住户口 登记管理规定, 户口 登记以户为单位。 二、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同一成套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 三、单身居住的,可以单立为一户。非住宅用房和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四、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需要分户,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可以凭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