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追索权的时效问题,一是追索权本身的时效,二是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的过程中应当合法合规,审慎注意,才能切实有效地维护好自身的权利。 一、期前追索的法定事由包括情形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二、汇票追索权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1、汇票在提示期间经合法提示 2、汇票上兑付请求权被拒绝或不能实现 3、票据权利人依法取得拒绝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六条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