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晋升四级高级法官条件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晋升高级法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方可晋升。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四级高级法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 第十条 评定法官等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后,依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二)高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和高级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三)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的等级,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第十二条 二级法官以下等级的法官晋级在职务编制等级的幅度内,按下列规定逐级晋升: 五级法官至三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三级法官至一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四年。 晋升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晋升;不合格的应当延期晋升;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提前晋升。晋升考核以年度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晋升高级法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方可晋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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