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使追索权注意事项 |
释义 | 1、开具书面证明 票据法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者承兑人无法履行义务时,持票人才可以行使追索权。此时,持票人需要证明票据到期但并未得到价款,但如果只有付款人的口头拒绝,是无法让前手相信持票人主张的事实,只有白字黑字的书面载明拒绝事实,持票人才有法律保护的追索权。除此之外,持票人还需将被拒付的事实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债务人。 2、票据追索权有诉讼时效限制 在票据关系中处于不同角色的人享有权利的时效不同: (1)持票人所享有的权利并不是永久存续的,其需要在收到被拒付的相关证明之日起3日通知其前手,并且在6个月内向前手追索债务,否则过了这段时间,持票人可能不具有票据权利,但票据中所说的前手不仅限于出票人,持票人还可以向任一背书人、保证人主张权利。 (2)背书人或保证人毕竟不是最终的债务承担者,他们在替出票人还债之后,也变成了具有票据权利的债权人,可以向他们的前手追偿。但与持票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同的是,背书人或保证人的再追索权从清偿之日或起诉之日起为期3个月的诉讼时效。 3、追索权人可以请求的金额不限于汇票金额 追索权人为了索取欠款而支出的利息、费用也属于前手应该偿还的金额,前手取得票据后同样可以继续追偿,具体包括: (1)被拒付的票据金额; (2)票据自到期日或提示支付到清偿日为止,所负担的银行利息; (3)取得拒付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各项费用。 由此看出,票据流通的次数越多,债务人的负担越重,债务人可以通过开具载明“不可转让”的票据减轻自己的负担。 4、票据无效不代表合同无效 如果你的票据真的因为行使追索权的方式不当而消灭,也不必担心。在法律上,票据关系和合同关系相互独立,意味着即使持票人没有票据法上的追索权,也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偿还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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