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著作权中的作品应具备哪些条件 |
释义 | 著作权中的作品应具备的条件有: 1.必须属于创作,而不是抄袭。有的称为必须具有独创性、初创性或原创性。所谓创作,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造。 2.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的创作。智力劳动的范围很广,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的创作只是智力劳动的一种,除此之外还有很多。 3.必须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即作者须以文字、言语、符号、声音、动作、色彩等一定的表现形式将其无形的思想表达出来,使他人通过感官能感觉其存在,如无一定的表现形式,思想仅存在于脑海之中,他人无法感知,不能称为作品。 4.能够固定于某种有体物上,并能复制使用。如文字作品固定于纸张,摄影作品固定于胶卷,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固定于胶片、录像带上,这样才能使他人感知,供人们复制使用。 一、申请获批准的专利有著作权吗 专利权是不属于著作权的,两者是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专利权是指发明创造者依法享有的,对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一种权利,而著作权是指作者享有的,对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所产生的人身权及财产权。 专利和著作权都是知识产权,专利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任何人不得侵犯。 著作权和专利权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为: (1)保护的对象不同。 (2)保护的条件和要求不同。 (3)权利产生方式不同。 (4)权利内容不同。 (5)权利保护期限不同。 著作权包括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版权,字体属于计算机字体库内容,平时在使用系统时已经包含了其计算机字体库。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二、转发微博是否侵犯著作权 既然微博内容构成作品,发布状态的博主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从法律角度分析,虽然原文转发表现出对原博主和原博文的尊重,但是如果没有法定理由,这种行为的确已经侵犯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原文转发必须满足某种法定理由的要求,才能说不构成侵权。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来看,均对转发行为持包容态度,认为上述转发不侵犯著作权。因为微博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分享、转发,这也是微博存在的价值。因此,再转发行为,尤其是原文转发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对问题上,我们应当充分考虑微博的价值和功能,尊重这一新兴社交方式的惯例,采取更加包容的态度,鼓励微博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活动;第三条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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