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著作权和版权的区别 (1)法律上没有区别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版权一词已渐渐不能含括所有著作物相关之权利内容。 (2)字面上的区别 从字面上看有区别在英文中著作权是author’sright版权是copyright。前者强调的是作者(author)的权利,后者强调的是利用作品(copy)的权利。事实上由版权和著作权这两个概念,可以接触到西方两大法系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作品保护上的不同。《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所以在中国著作权和版权是一样的。 (3)溯源关系 因此如果追溯版权和著作之间的关系的话,其实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对两者进行解析,从字面上的意思两者可以说是截然不同,从法律上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著作权逐渐取代里版权的位置已经趋向著作权叫法,而且经过国家法律的订立,版权和著作权的区别已经消除并且实施同等的法律,两者间至少在我国是一样的了。 其实版权和著作权没有区别,在法律上都是一样的。只是著作权是法律上赋予的名称,而版权在生活中经常见,那是因为它的名称来源于民间,所以它们之间仅仅是名称不同而已。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