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究竟什么是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 |
释义 | 究竟什么是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实质的一罪是指在外观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或称为形式上的数罪、实质上的一罪。它包括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法定的一罪:指行为人基于多个罪过,实施了多个危害行为,侵犯多种法益,立法者本来可以将其规定为数个犯罪构成或者已经将其规定为数个犯罪构成,因为某种特定的理由,法律上将其规定为一罪的情形,包括结合犯和集合犯。处断的一罪,又称裁判的一罪,是指本来是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但因其固有的特征,在司法机关处理时将其规定为一罪。它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1、想象竞合犯的构成需要三个要件即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该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且数个罪名中的任意一个都无法全面评价该行为。这也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实质一罪、实质数罪及法条竞合犯,作为独立的犯罪形态所具有的根本特征。例:行为人甲出于贪财的目的,偷割使用中的通讯电缆,欲作废铜处理,触犯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两罪中的其他要件均存在重合关系,但盗窃罪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故意内容是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信设施,故两罪在主观方面无法重合。因此,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均无法单独、全面的评价该行为,必须用数个罪名对行为人的危害行为进行多重评价,只用一个罪名评价必然陷入以偏概全的错误之中,因而本案中行为人的行为是想象竞合犯。2、继续犯也叫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例:例如:行为人第一天将张某拘禁于甲地,第二天转移拘禁于乙地,第三天再转移到丙地。尽管拘禁地一再更换,但非法拘禁行为并未间断,且作用对象始终是张某,所以实质上只存在一个非法拘禁行为。3、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发生了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强奸妇女致其重伤的,由于刑法加重了法定刑,属于结果加重犯;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其重伤的,因为刑法没有加重法定刑,故不是结果加重犯。4、结合犯,是指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结合犯的构成要件:第一,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原为刑法规定为数个独立的犯罪。第二,结合犯将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第三,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一个独立的新罪,是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例:刑满释放的李某,整天无所事事,为了维持生计,遂对本地区有名的富豪王某起了歹心,在一天夜里,李某趁王某不在家,遂闯入其家中实施抢劫,在成功劫取大量财物后,李某看到王某的妻子很是美丽,再起歹心,强奸了王某的妻子后,逃之夭夭。5、集合犯: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集合犯的构成要件:第一,集合犯是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第二,集合犯通常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第三,集合犯必须是刑法将可能实施的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例:长期“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多次非法行医的构成非法行医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6、连续犯: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7、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1)牵连犯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2)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例:以伪造公文的形式骗取他人'财物,诈骗财物的目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伪造公文的手段行为构成伪造公文罪,两个犯罪形成目的与手段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再如,行为人盗窃枪支弹药以后又加以隐藏的,盗窃枪支的行为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是目的行为,隐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是结果行为,两个犯罪之间形成目的与结果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这样解释好理解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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