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上保险近因原则及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借鉴 |
释义 | 近因原则起源于英美法系,而明确将近因原则作为海上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的是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MarineInsranceAct,1906)。在英美法系国家,经过多年判例的积累,近因原则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在国际海上保险范围内的影响不可忽视。目前在我国海上保险领域运用近因原则确定海损赔偿相关立法和实践操作规则还不成熟,特别是我国《海商法》没有确立近因原则,给海事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了保持我国立法的稳定性、先进性,笔者认为海上保险的近因原则是值得进一步结合实际探讨和研究的命题。 海上保险领域中近因原则的运用涉及多方面的问题,且较为复杂,本文将尽量涵盖各方面对之进行阐述。在海上保险中,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海上保险合同项下的赔付责任,除取决于是否发生了承保风险、承保的损失是否发生外,在一定程度上海取决于在符合海上保险合同规定的前提下,承保风险与承保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然而,因果关系理论并不是海上保险所专有,在民法领域对此有广泛的研究,但众说纷纭,分歧较大,而在海上保险领域中,在因果关系的问题上各国的立法与实践基本上趋于一致,大都主张所谓的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的运用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因此,本文中结合海上保险实务,引用大量的案例来具体阐述近因原则的适用,近因原则的判定过程,除外条款,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的举证等。笔者希望本论文能丰富海上保险中近因原则的研究成果,从而促进我国海商法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一、保险代位权的功能定位 对于保险代位权而言,其功能是什么和能否实现,不仅关系到制度本身的存废,还决定了制度搭建的具体内容及形式,这是研究保险代位权无法绕过的论题。 关于保险代位权功能的学说梳理 在大陆法系,代位权的产生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代。但是英美法中的代位权(sbrogation)制度完全是本土产物,源于衡平法的创造。在castellainv.preston案中,“代位权”一词首次在英美法中被明确地用于保险法中。保险代位权,是指在损失补偿性保险中,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如被保险人对于同一损害,除了可以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给付之外,同时也可以对第三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或其他权利,为避免被保险人违反损失填补原则,而在保险人先为保险给付之后,于给付的范围内,使保险人取得该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对于保险代位权的制度功能,两大法系的通说意见较为一致,基本都认为是损害填补原则在保险领域的表述,即一方面为了防止被保险人既从保险人又从损害赔偿责任人处获得给付,从而获得双重赔付;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损害赔偿责任人在被保险人获得保险金给付的情况下逃脱责任。有的还认为其可使保险人减少损失从而可以降低未来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 对于通说的功能定位,持异议的学者分别触及两个层次的问题,设置代位权的目的和能否达到设置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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