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鉴定标准 |
释义 |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 非因工负伤,是指伤者职工非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法律规定,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且享受病假工资待遇。国家社会保障部所规定的职工非因工伤鉴定鉴定标准对非因工伤的各级伤害程度做出了详尽的规定。企业在职工非因工伤医疗期间,不得解雇职工,并且应当依照相关条例给予员工病假和津贴。 法律依据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2.总则 2.1 本标准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 2.2 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2.3 本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2.4 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5 本标准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中的1至4级和5至6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本标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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