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什么诉? |
释义 | 属于形成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的第三人为原告,其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其本质是消灭或者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形成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由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管辖。 原诉二审程序中,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结的案件,由原一审法院管辖。 第三人撤销之诉一般由原审判庭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范围有哪些? 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限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审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经审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不属于规定的第三人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依据规定属于因可归责于第三人的事由未参加原审诉讼的,裁定驳回起诉。 这里的“六个月”性质上属于法定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第三人逾期提起撤销之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人在法定起诉期间内通过另行提起普通民事诉讼、申请再审等其他方式寻求救济的,起诉期间不因此而中止、中断或延长。 第三人对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间提交相应证据证明。 从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法律规定受侵害的“民事权益”通常是指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股权等。 多数意见认为,以金钱债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撤销之诉的,一般裁定驳回起诉,但原诉当事人利用诉讼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以致享有金钱债权的第三人无法行使撤销权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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