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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约谈属于什么行为?
释义
    是一种非处分性、非惩罚性、非强制性的行政事实行为和行政指导行为。它是一种行政活动,但不属于行政行为,更不是行政处罚。行政约谈是极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制度。
    1、含义
    法律意义上的约谈是行政约谈,指的是拥有具体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与其职权范围所涉及或针对的行政相对方之间,通过约谈沟通、学习政策法规、分析讲评等方式,对社会组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规范的准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约谈是极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制度。
    2、内容
    行政约谈按其内容可分为外部约谈和内部约谈。外部约谈在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进行,一般表现为行政机关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干预,即相关企业进行市场垄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行政机关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劝告、指导、建议和要求的行为。它是一种打破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对立局面,促进双方加强协商、遵守契约精神的柔性行政执法方式。内部约谈则表现为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即上级领导对下级领导、负责人或者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的行政问责和纪律处分,不具有外部效力。
    3、性质
    行政约谈是香港的“舶来品”,约谈于2002年正式进入中国大陆的官方文件,在行政法上是一个新兴的法律概念。学界对行政约谈的性质界定存在较大争议。
    首先,关于行政约谈是否为独立行政行为,笔者认为行政约谈对行政相对人产生一定的约束力,具有独特的行政干预价值,是一个独立的行政事实行为。其次,关于行政约谈是行政命令行为还是行政指导行为,笔者认为行政约谈具有非强制性和双向性,不宜归为行政命令行为。行政约谈会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也不宜归为行政指导行为。因此行政约谈是可以参照适用行政指导法律规范的类行政指导行为。
    约谈算不算行政处罚
    1、“约谈”是指监督组织对有关被监督组织或者个人,通过信息交流,进行了解情况、提示违法违纪风险、以及批评教育,达到预防和干预违法违纪的监督方式。其存在于政纪检查监督,国家、政府和社会自身管理以及政府对社会的行政管理之中
    2、其中,政府机关基于行政管理关系,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约谈的行为,就是行政约谈。行政约谈是一种非处分性、非惩罚性、非强制性的行政事实行为和行政指导行为。是一种行政活动,但不属于行政行为,更不是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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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6:2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