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当事人的孩子已经达到入学年龄,但是学校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当地教育部门投诉,要求当地政府应当为孩子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对适龄儿童应当准予接收,每个儿童、少年应该拥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条件。如学校存在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儿童、少年,教育部门必须责令其改正。存在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