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事案件最少判一个月。 1、需要负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最少会被判一个月的拘役。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是主刑之一。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刑事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一审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1个月,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已经提起公诉之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补充侦查的建议,而这一个月的补充侦查的时间不仅不计算在审限之内,而且还会中断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案件在控方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之后,将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换言之,如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利用”上述审理阶段进行补充侦查的规定,可以在原审理期限的基础上多得八个月的审理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