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选民登记的有关规定: 1、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以及取得选民资格证明的合同工、临时工、家属工、亦工亦农人员、在校学生,均向所在单位登记。 3、行政关系仍在原工作单位的退休、离休人员由所在单位进行登记;行政关系不在原单位的,在常住户口所地登记。如本人要求在居住地参加选举,居住地应在取得户口所在地证明后准予登记。 4、户口不在城市而短期在城市工作和居住人员,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 5、临时外出人员,在某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登记。如出差、探亲访友、外出劳动、工作和外出就医的,均应在户口所在地地登记。 6、外地流入本选区的无户口人员,取得原户口所在地选民资格证明的,可以在所在选区进行登记,如外婚人,持有户口迁移证待入户,上级机关派出单位的人员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十七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八条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