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买房付首付,就首付部分而言不可以用公积金贷款。除去首付部分的剩余房款,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一、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一)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申请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以外的其他类型提取; (二)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2次以上的,不得再次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为由提取; (三)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3套以上住房的,以及偿还上述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别墅及偿还上述房屋贷款本息的; (五)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 (六)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外的; (七)管理中心贷款存在当前逾期或担保公司代偿的; (八)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冻结、记入管理中心不良行为登记的; (九)职工本人或配偶已办理了管理中心划拨还贷或月对冲还贷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