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青海省取暖费发放标准? |
释义 | 发布部门: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事厅 发布文号:青人薪字[2004]319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后勤物业社会化管理进程,规范财政支出管理,减轻职工负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将职工冬季取暖费补助标准在青人薪字[2003]308号文件标准基础上人均再提高200元,调整后的标准为: 乐都、民和580元/年 西宁地区(含大通、湟中、湟源)、平安、互助600元/年 循化、贵德658元/年 尖扎687元/年 化隆702元/年 门源、海晏731元/年 同仁、祁连、共和、贵南、都兰、乌兰、德令哈、格尔木833元/年 刚察、河南、泽库、同德、兴海、天峻、大柴旦、冷湖892元/年 茫崖1009元/年 玉树、称多、囊谦、杂多、玛沁、玛多、达日、甘德、久治、班玛1082元/年 治多、曲麻莱、唐古拉地区1155元/年 中央驻青单位可参照执行。 取暖费发放办法、财政补助范围等仍按青人薪字[2003]21号文件规定执行。省财政厅对州(地、市)的补助办法另行下文。 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财政厅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和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的有关文件精神 为尽快释放降价红利,保证居民集中供暖工作顺利进行,市发展改革委于1月8日召开了西宁市降低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意见建议,并经市政府同意,该委正式下发《关于降低西宁市区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的通知》,明确:居民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每月每平方米降低0.84元,该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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